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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儿童玩具食品等七类商品拟强制使用商品条码
相关专题: 国内市场  发布时间:2012-12-11
资讯导读: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前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包括食品、儿童玩具等七类商品拟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

据省政府法制办介绍,目前,在我省的28万家企业中,只有不足7000家注册了商品条码,普及率低,且一些中小型制造企业未将其用于整个供应链的管理,追溯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不利于政府监管。同时,商品条码制作以及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严重,也导致了各种问题。

七类商品拟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

据介绍,福建省将先在七类商品中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

《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志中标注商品条码: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玩具;肥料、农药;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电线、电缆。

据介绍,《办法》还进一步规范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使用,保护商品条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未经核准不能擅自使用商品条码,不能伪造或是冒用商品条码。而如有存在变造、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失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商品条码

针对有些商场、超市以及批发市场以规范管理为名,自行编制店内条码收取条码信息费等不正当费用的问题,《办法(草案)》规定,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

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

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不正当费用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商品条码编制、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行为,《办法(草案)》都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外玩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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