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天津市工商联金银珠宝业商会起草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服务规范》正式发布,此规范主要包括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环境、饰品要求、服务人员要求、销售过程、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以及安全防范要求等。本规范将于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计划在9月上旬在行业内就“服务规范”进行全体会员企业培训,今年年底在全行业内进行检查评比和验收。
规范规定,经营者应合理制定饰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在价目签上注明饰品的品名、规格、等级、价格、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不得高定价低打折销售,损害消费者和行业利益。市黄金饰品协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进行明码标价之后并不是说商场就不可以促销,如果遇到店庆或相关活动,应在明显位置标明促销的原因和优惠幅度。规范明确,经营者不应恶意低价倾销、搞价格垄断。
按照规范,在销售过程中,商家不得采用含混的词语误导消费者。当顾客选好饰品后,应向顾客当面确认饰品证书(标签)的编号、品名、款式、重量等。以重量计价的饰品应当面复称确认,并与顾客共同检查饰品外观质量及标识。
针对售后问题,《天津市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的售后服务办法》与经营服务规范同时出台,相关制品自销售之日起三日内发现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换货或退货。即黄金、铂金、钯制品及K金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上标注的;黄金、铂金、钯制品重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的;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的;不合格或经市黄金协会的授权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如无以上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货。
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四至七日内,发生上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或者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或成色,对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成色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可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补差。